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
《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1月3日
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
第一条 为推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清单。
园区管理机构是指园区属地政府明确的对化工园区实施统一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规定,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定期分析园区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第五条 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一名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专业安全监管人员,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合理调配力量,实行专业监管。化工园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应具有化工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行业领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或在化工企业一线从事生产或安全管理10年及以上。
第六条 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规划统筹考虑。总体规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或独立编制专项规划。
第七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规定,严格落实园区“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全准入条 件。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区项目准入管理,严禁新建、扩建限制类项目,严禁建设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硝化、过氧化氢生产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第八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园区项目安全准入条 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服务,提出是否准入意见。“镇园合一”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准入决策咨询服务。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下同)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提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服务。
第九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加强项目建设过程安全检查,督促园区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试生产前安全条 件确认和试生产安全措施,强化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和相关审批手续齐全。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掌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情况,督促园区企业落实试生产要求,保障试生产阶段的生产安全。
第十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园区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含项目准入和退出类制度、宣传教育培训类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类制度、封闭化管理类制度、监督检查类制度、作业安全管理类制度、承包商管理类制度、配套公用工程管理类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化平台运行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标准、频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园区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企业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将问题线索移交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
(二)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等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
(三)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
(四)被应急管理部门评估为红色、橙色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
(五)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企业;
(六)被举报、投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企业。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1次安全风险等级自评,每3年至少开展1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点清单,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隐患排查,督促园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强化在役生产装置安全诊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隐患排查重点内容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第十六条 园区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配合查处:
(一)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的;
(二)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变更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的;
(四)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查批准或者验收手续,擅自建设或投入使用的;
(五)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六)非法违法转让、转包、转租厂房、设备、资质,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
(七)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的;
(八)其他的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园区内企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监管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园区内企业作业人员资格、作业方案、审批流程、作业票证、现场监护等情况,严控特殊作业安全风险,防止因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园区企业加强高危场所周边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原则上不得“边生产、边施工”。确有必要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区内承包商安全管理,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登记、审核,建立相关档案、台账,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园区管理机构可以聘请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建立完善专家咨询、指导服务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形势政策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园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总监、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备负责人等人员参加安全培训、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园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鼓励园区管理机构通过自建、共建或委托服务等方式建立实训基地,为园区企业提供安全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园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装置开停车、重大危险源、风险隐患、特殊作业、应急救援等可视化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和智能化管控调度。
第二十四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化工园区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区消防站、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定期组织训练,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实现对事故和险情的快速有效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设立应急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掌握事故信息,即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落实事故先期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采用开发区直管模式的园区管理机构参照本清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清单自2025年11月3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yjt.shandong.gov.cn/zfgw/202511/t20251103_4859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