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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发布

更新日期:2025-11-18  来源: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编辑:氯碱网   在线收藏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
    今年7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31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31号令”,于9月1日起执行),随后,省发展改革委启动了我省《办法》修订工作。
    总的看,《办法》总体把握三项原则:一是坚决落实31号令,针对31号令变化,同步调整节能审查权限,增加碳排放评价要求,重新界定违规处罚等法律责任,与国家政策要求保持一致。二是突出可操作性,在遵照31号令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前期节能审查各类实际情况,对不予通过节能审查的场景、项目开工认定、节能审查变更、省级节能审查前置要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便于基层和企业贯彻落实。三是压实地市责任,更加突出统筹新上项目与完成约束性任务目标的关系,明确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市、县(区),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同时,县(区)级不得开展“两高”项目节能审查。
    二、起草过程
    《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修订,修订过程中,先后赴有关市组织相关方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征求了各市节能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完成委内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审议并通过,以省发展改革委文件印发实施。
    三、《办法》主要框架内容
    《办法》共包括六部分34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4条(第1-4条),分别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经费保障等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管理职责,共8条(第5-12条),分别规定了国家、省、市、县(区)节能审查权限、各部门职责、区域节能审查要求等。
    第三部分为审查程序,共8条(第13-20条),分别明确了节能报告编制内容要求、审查流程、评审与审查通过标准及节能审查变更程序等。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共5条(第21-25条),提出节能审查纳入在线平台管理、事中事后监管、节能监察、信息报送和抽查等机制。
    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共8条(第26-33条),界定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整改要求。
    第六部分为附则(第34条),主要明确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此外,附件提供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的参考模板。
    通知链接: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5/11/1/art_91532_10478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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